违反人格尊严及保护的案例

1、吴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。

2、 吴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:(1)与超市协商和解(2)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(3)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(4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3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工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超市赔礼道歉,并可以对其处以责令改正,单处或并处警告,行政罚款10000元以下

近日,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俞某侵害原告陈某、沈某名誉权,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(内容须事先交法院审查)公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;被告俞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。原、被告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,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原告陈某、沈某诉称,2003年2月4日晚,被告因其理发店被盗,怀疑是两原告所为,强行进入原告家非法搜查,搜出镯子一只,便称是其店中被盗之物,遂拉原告到派出所处理。事后,被告又撒播是两原告偷了其家中之物的谣言,特别是2月13日下午,被告见原告沈某回娘家,无事生非,公然辱骂其是“贼骨头”。被告的行为在当地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;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等。

被告俞某在庭审中辩称,2003年2月4日晚,因其丈夫开的理发店被盗,被告与几个亲戚去原告家中了解情况并进行搜查是事实,但事先是征得原告同意的。2003年2月13日在店门口因骂原告沈某“贼骨头”等话,而与原告沈某发生争吵是事实,但并没有指名道姓,所以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。

桐乡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3年2月4日晚,被告俞某之夫开的理发店被盗,被告便怀疑是两原告所为,当晚即与几个亲戚去两原告家要求搜查,两原告为表示清白,同意了被告的要求,被告在原告陈某的衣袋里搜出玉镯子一只,被告便认为是其家中被盗之物,即拉两原告去该市洲泉派出所进行处理。2月13日中午,原告沈某路过被告丈夫开的理发店门口时,被告骂沈某是“贼骨头”,为此两人发生争吵。

桐乡法院审理认为,公民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。被告在家中发生被盗情况后,怀疑是原告所为,即到原告家中进行搜查,属违法行为。嗣后,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,被告又在公共场所辱骂原告,在一定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,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损害,对此,被告理应向两原告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并对两原告的精神损害作适当赔偿。据此,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。

本案提醒人们,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、才干、思想、作风、资历、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,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。名誉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。一个人如果有良好的声誉,不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依赖,也是参加民事等活动的有利条件。任何用侮辱、诽谤、捏造事实、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,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的,都会使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痛苦,心灵上留下创伤,有可能使受害人因人格尊严受损而丧失其他合法权益。这种行为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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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dmin 2026年03月28日

    我是晓浮号的签约作者“admin”

  • admin
    admin 2026年03月28日

    本文概览:1、吴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。2、 吴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:(1)与超市协商和解(2)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(3)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(4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...

  • admin
    用户032810 2026年03月28日

    文章不错《违反人格尊严及保护的案例》内容很有帮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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